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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06年,资兴市煤炭局原党组副书记肖定武以个人身份为资兴市招商引资千万元,投资方为感谢肖定武等人对项目的支持,决定以劳务信息费的形式给予肖定武等人好处费278267.48元。也就是这278267.48元,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最终以受贿罪将肖定武进行指控,并最终导致肖定武难逃牢狱之灾。引资千万,缘何变成了受贿、职务侵占?
招商引资变受贿案件真相拨云见日 法院发回重审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定武犯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经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7月12日作出(2009)资法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定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
   被告人肖定武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不构成受贿罪,原判没有认定上诉人自首为由,提起上诉。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胡勇平律师、辜星律师为代理律师。经过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9年9月17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资兴市人民法院(2009)资法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并发回资兴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以个人名义为城市招商引资,信息劳务费变“受贿金”

  2006年4月,肖定武经其同学傅启程(系海南省文昌市建材公司经理)介绍,联系了云南九州财富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九州公司”)购买资兴市滁口林场林木。肖定武将此事向资兴市煤炭局及资兴市林业局有关领导作了汇报,该项目经向资兴市人民政府请示汇报,被资兴市人民政府确定为本市的招商引资项目,并作为资兴市煤炭局和资兴市林业局共同的招商引资项目,资兴市煤炭局方则指定肖定武负责该项目 …… [详细]

昔日“功臣”,如今竟面临牢狱之灾,当事人书面喊冤

  2006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我收到中南林学院的同学傅启程的电话,问资兴有没有林地可以卖,说云南九州财富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需要大批林地,我马上联系相关部门,最后通过市政府、林业局、滁口林场,进行洽谈且达成林木买卖意向。 …… [详细]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资检刑诉[2009]68号起诉书

  被告人肖定武受贿、职务侵占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09年1月9日进入审查起诉程序,被告人刘重阳、石林、杨纪林职务侵占、滥伐林木一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月11日决定并案审查起诉,并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详细]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09)资法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肖定武,男,1956年2月16日,湖南省衡南县人,身份证号码:432802195602162001X,汉族 ,大学文化,高级政工师,中共党员,原系资兴市煤炭局党组副书记(正科级),家住资兴市林业局院内6栋1单元2号;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08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执行逮捕,2009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 [详细]

肖定武受贿、职务侵占案 二审律师辩护说明

  公诉机关在指控中,认定被告人肖定武构成自首。控辩双方对自首都没有异议,法院居然不采纳。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也就说只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 [详细]

专家解读:论以受贿论处的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业务中,由卖方从收到的价款中退给买方单位或经办人个人的钱或物,由于这种钱是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返回的,所以叫回扣或回佣。手续费,是指在经济往来中,买方或卖方当事人和居间人、经纪人以各种名义获取的“酬金”、“好处费”、“辛苦费”、“实际费”、“提成费”等…… [详细]

部分材料扫描件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资兴市煤炭局文件
   
资兴市煤炭局副科以上干部工作职责分工及机关股室人员组   证明   资兴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人申报表
 
肖定武陈述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对起诉中的认定事实有异议,对定性有异议:
   一.受贿罪认定事实错误,不构成受贿罪
   法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虽然我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但在牵线搭桥九州公司与滁口林场引资过程中,第一,我完全是以私人身份参与本次牵线搭桥引资活动,利用的是我中南林学院同学付启程等人的私人关系,并不是以任何单位或领导指派的身份参入的;[详细]
律师意见
  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胡勇平律师、辜星律师接受受贿、职务侵占案上诉人肖定武的委托,依法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并会见了上诉人肖定武,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
  上诉人肖定武在招商引资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一审查明的事实是“2006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云南九州财富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业务部主管卢骐(另案处理)通过杨纪林、石林、陈华锋(云南瑞丽华锋林业家私有限公司老板)、傅启程(海南文昌市建材公司经理,肖定武中南林学院的同班同学)与肖定武取得联系,进行洽谈且达成林木买卖意向。之后,肖定武将此事分别向煤炭局和林业局汇报,得到认可和支持,继而将其作为两家的共同招商引资项目得到资兴市政府的同意。…… [详细]
法律小常识
何谓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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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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